问题 | 帮信罪参与者未获利且不知情是否应承担责任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详细规定,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首先,行为人必须明确了解他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其次,行为人需向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若涉案人员并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并且确实对此情况毫不知情,那么他们可能并不满足“明知”这一关键性的主观要素。因此,在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他们应当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一般情况下,他们无需承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责任。然而,在实际案例中,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仍需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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