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未设立“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这一专门罪名,仅存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该罪行的成立需满足多个条件,包括对他人的企业运营造成重大损失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那些可能引发这种后果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导致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受阻甚至无法发展下去,比如商品大量堆积、销售困难,大批客户纷纷表示要退货或拒绝接受货物或支付欠款等情况; 2.致使他人的公司面临破产危机乃至被政府勒令停业整顿; 3.对同一商家多次实施此类恶意行径; 以及4.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和谴责以致产生恶劣影响等。 对于刻意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者来说,其所引发的重大损失主要指对方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50万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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