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未设立“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这一专门罪名,仅存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该罪行的成立需满足多个条件,包括对他人的企业运营造成重大损失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那些可能引发这种后果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导致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受阻甚至无法发展下去,比如商品大量堆积、销售困难,大批客户纷纷表示要退货或拒绝接受货物或支付欠款等情况;
2.致使他人的公司面临破产危机乃至被政府勒令停业整顿;
3.对同一商家多次实施此类恶意行径;
以及4.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和谴责以致产生恶劣影响等。
对于刻意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者来说,其所引发的重大损失主要指对方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5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