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罪犯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罪犯在服刑期间被揭露出新的犯罪行为且构成漏罪的时候,应该对该新发现的罪行进行严肃的审判,然后依据数罪并罚的法律原则,综合前述两桩罪行的刑罚结果,确定最终应执行的严厉刑惩。
在此过程中,对于已执行刑期的部分,应将其裁量纳入到对新判决应执行刑期的衡量之中。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被揭示了尚未被发现的犯罪行为,那么已作出的减刑裁定将会失效,也就无法被视为已经执行过的刑期。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在这种情况下,减刑裁定被“一笔勾销”确实存在着明显的不公正成分。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决定罪犯在数罪并罚后的服刑期间是否允许其继续享有减刑的权利时,可考虑每个罪犯的具体情况,适量给予他们“酌情考虑”的机会,即允许他们在未来有限的时间内通过积极的表现换取一定程度上的减刑或其他形式的优惠。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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