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哪些不同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其一,两者的危害源头存在显著差异。
正当防卫中的危险来自由他人施加的非法侵犯之行为; 反之,紧急避险所面临的危害源涵括范围较广,不但有人为非法侵犯行径产生的可能,同时亦涵盖了来自自然力量以及野生动物侵袭之类的多种因素。 其次,二者对于行为目标的选定也大相径庭。 正当防卫仅能对实际进行非法侵犯的个体行使救济,不能伤害那些未参与进来的不直接涉及不法行动的相关人员的利益; 然而,在紧急避险的过程中,尽管所涉及的危害对象可以是和风险的引发毫无关联的第三方财产和利益。 再者,由于实施行为的情景复杂多变,紧急避险的实施通常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防止危险蔓延的唯一手段才可以进行; 但正当防卫并不存在此项规定,即便是在当时的情形下还有其他更为恰当有效的方式可以避免损失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运用正当防卫措施。 再次,在衡量损害程度的标准上,正当防卫带来的影响允许达到或超过非法侵犯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 然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合法权益破坏应低于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 最后是在法律主体要求方面有所区别,正当防卫通常无需特别的法律资格,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就可以实施; 然而,紧急避险的行使并不适用于负责执行职务或开展业务的人员本身以回避自身可能遭遇的危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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