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⒈在构成特别累犯时,前罪与后罪均须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恐怖活动罪的组织犯罪所涵盖。
若前述两罪并非皆属于此类组织犯罪,或是仅有其一未牵涉到此两种犯罪的,那么便无法形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然而这并不妨碍同时成立普通累犯。
⒉就特别累犯而言,前罪判处之刑种及其严厉程度与后罪应受定谳的刑种及严肃性并无实质性限制。
纵使前后两罪或其中一项罪行被判处或应受判处管制、拘役乃至单一附加刑等判决结果,亦不妨碍其构成特别累犯的资格。
⒊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之后,无论何时再度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恐怖活动罪的组织犯罪行为,即可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且无需顾及前后两罪之间相隔的时间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