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被依法宣判为管制罪行、拘役处罚、有期徒刑惩处以及无期徒刑管束的罪犯嫌疑人员,在服刑期间倘若能严格恪守监管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具有悔过焕新表现的,或展现出立功表现的,可酌情予以减刑处理;
若呈现以下所述的重大立功行为之一的,应予以宽大处理并适当减轻其刑罚: (一)成功制止他人生成的重大刑事犯罪活动; (二)揭发狱内狱外的重大犯罪活动真相,且经过多方证实的; (三)独具匠心地塑造发明创造或者突破性的重大技术改革; (四)在日常的生产生活过程中英勇地救助他人脱离危机; (五)面对自然灾害或者排除严重事故时,表现出色; (六)对国家和整个社会作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付出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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