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罪犯存在以下任何破坏监管秩序的情况之一,则该罪犯将被关押于监狱内进行审问和惩戒:
(1)聚集多名罪犯对监狱进行喧嚣扰乱并影响其正常运作秩序的行为; (2)侮辱或恶意攻击执法人员、侵犯他们的人身安全的行为; (3)对于其他罪犯进行压制和欺负的行为; (4)未经许可偷偷盗取财物、参与赌博活动、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 (5)明明具备劳作能力却拒绝参加劳动或者消极对待工作任务且经过教育后仍无改善的行为; (6)通过自我伤害或自残来逃避劳动义务的行为; (7)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恶意毁损生产工具的行为; 以及(8)其他违背监规纪律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对罪犯进行短期禁闭处理的时间跨度可从七天至十五天不等。 同时,若罪犯在服刑期间出现第一部分提到的所有行为,并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和危害,那么依法对其进行严惩,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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