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人能否拒绝法院的指定辩护,有何法律依据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被告人心存疑虑或不同意由法律援助部门提供的律师为之辩护,坚持自行行使辩护权时,法院应许可其决定并尊重他们的意愿。
若在本应得到法律援助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之抗拒,法院将深入调查并了解拒绝的原因。 如申请方提出的理由合理恰当且有明确依据,则法院将予以批准。 然而,此种情况下,被告人们应当在5个自然日内重新选择并委托适合的辩护人。 此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们除了拥有自己行使辩护权这一选项外,亦可委托一至两名律师作为他们的特别辩护人。 以下这些人有权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信任并被选为辩护人: 一是执业律师; 二是经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口头同意接受的人; 三是由犯罪嫌疑人口头同意,由其监护人、亲友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建议的人。 辩护人其真实含义主要指的是接受被追诉者或被人民法庭指定,来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进行辩护工作进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的人员。 辩护人在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诉讼角色,不受任何约束地服务于当事人。 他们不仅不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形成直接联系,而且也不隶属于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 辩护人肩负着基于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不负有刑事责任,减少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的重任,以此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无法收受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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