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供他人账户收款构不构成洗钱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向他人提供用于接收款项的账户或许会触及洗钱罪的范畴,然而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则需根据实际行为及其背后的意图来进行判定。在知晓所收到的资金来源为不法渠道时,若仍旧协助其进行转移或者掩饰,那么这样的行为很有可能就构成了洗钱行为。譬如,协助犯罪分子将从非法活动中所获得的赃款逐步纳入到合法的经济体系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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