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凡因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夭者,除接受严肃的刑事惩处之外,还须视情景情节判定是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职责。换言之,倘若犯罪嫌疑人愿为其犯罪行径向受害方付出经济代价且有此能力,理论上可通过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请从而获得量刑方面的酌情减免,在极端情况下,甚或能避免陷入牢狱之灾。
然而,是否适用“只赔款不坐牢”的处理方式,仍需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条款及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其中包括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能力以及对社会所带来的危害程度等等诸多因素。因此,能否以金钱赔偿替代牢狱之苦,必须结合特定案件的详细情况与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