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伪造背书的票据是否有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伪造背书的案例中,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便是对于那些被伪造者原本所具有的权益应当如何进行保护。这些被伪造者可能原本都是合法的票据持有者,然而由于票据的遗失或者被盗等种种意外情况的发生,使得伪造者得以趁虚而入,把握住这个机会获取了这份票据,随后又冒用其他背书人的名义进行恶意担保,企图将票据上的相应权益非法转移给第三方,甚至是擅自为自己谋求私利。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伪造背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被伪造者并不需要承担任何的票据义务和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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