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新增罪名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次刑事法律的修正过程中,我们得以补充并完善对于“载人超载超速罪”(实际上这个罪名并非首次出现,而是对现有的危险驾驶罪进行的进一步细化和提升)的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就是针对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调整。按照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若有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且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将被处以拘役以及罚金的刑罚:
首先是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恶劣者; 其次是因酗酒而驾驶机动车的人员; 再者是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人员; 最后则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及到公共安全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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