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不知情情况提供卡给人洗钱20万判什么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无充分认知的情形之下将银行账户或其他支付工具提供予他人进行洗钱活动,通常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洗钱罪行的主观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故意行为的存在,即行为人明确知晓自身行为乃是为了对犯罪所得进行掩盖、隐匿其真实来源及性质,以达到某种特殊利益为目的而实施,并且抱有期望该事件得以实现的心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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