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案犯管辖问题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案件之审理,在通常情况下,应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的相关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处所谓“犯罪行为发生地”,系指犯罪行为实施之处所。对于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之财产犯罪案件,其犯罪行为发生地及犯罪分子实际获取财产之犯罪结果发生地均应纳入犯罪地范畴进行考量。
此外,被告人居住地亦应予以考虑,其中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以及实际居住地。若存在两个或以上具有管辖权的同级别人民法院,且就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时,各法院应在规定的审判期限内通过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无果,则应由争议中的各人民法院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人民法院逐级上报,请求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其院长需回避等原因而无法行使管辖权,该法院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代为行使管辖权;上一级人民法院亦有权直接指定与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来负责此案的审理。在特定情形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将原本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给其他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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