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本项罪行属于对人身自由权利的限制与侵犯范畴。
当犯罪行为人为满足其获取经济利益等特定目的而采取任何形式的拐骗、绑架、收购、贩卖、运送或中转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时,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名。
即便犯罪者未能最终将被拐卖者卖出,其犯罪目的未能完全实现,也不会影响到本罪名的成立。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情节极其恶劣者,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1)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中担任首要分子角色的;
(2)参与拐卖妇女、儿童人数达到三人及以上的;
(3)对被拐卖的妇女进行强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