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定盗窃罪成立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若满足如下条件并致使盗窃财产价值达到了一千元,则可判定为盗窃罪成立:
首先在客观层面上,行为人需具备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共或私人财产,亦或是实施了连续性的多次偷窃行为; 其次是该犯罪活动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他人对财产的合法权益; 再者就是,从犯罪的主观方面考虑,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公私财物所有权受到侵害,并且其犯罪意图明确清晰,即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最后,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任何年龄段的人都有可能成为盗窃罪的实施者,即一般主体皆可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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