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对于以推销产品、提供服务等商业行为为名义,强制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相关费用或购买相应商品、服务等途径获得入会资格,进而组成具有等级层次性的结构体系,并且将发展下线人数视为计酬或回报的依据,从而诱导、威胁下线继续拉拢他人加入该组织,以达到骗取钱财,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团伙,若其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超过三十人,且涉及的层级达到三级及以上,则应对其组织者与领导者进行刑事追责。
2.对于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的情形,无论这些组织中的层级是否已经达到三级及以上,均可以将在各组织中发展的人数进行合并计算。
3.当组织者、领导者表面上脱离原传销组织之后,如果仍然从原传销组织中获取报酬或返利,那么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所发展的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也应被计入其自身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范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