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占罪拒不退还的认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侵占罪意指在未经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不当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窃取、恶意占有或其他不合法手段获取他人委托保管之财产且此种情况已经达到特定金额标准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拒不返还”这一概念,它是指在法律或约定框架内,应当将所保管的他人财产物归原主却故意拒绝的行为,例如,财物所有者已明示财产应归还原主,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有权,然而行为人对此视若无睹,明确表示不予归还; 或者尽管表面上表示愿意归还,但实际上却在事后擅自处理,导致实际无法交还; 或者采取诸如谎称财物被盗、遗失等欺诈手段来逃避返还责任; 或者在携带财物离开原居住地后,仍然拒绝返还; 或者在已经实施了非法处置行为之后,仍然拒绝追回或赔偿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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