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2.就司法实践而言,到了犯罪嫌疑人首次遭到侦查机关讯问或接收到强制措施的那一天开始,他们便享有了聘用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特别要指出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仅允许聘请的律师以辩护人为身份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邮件通信联系。
同时,如果其他类型的辩护人经过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核准审查通过后,同样具备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见面和交流的权力。
3.对于受委托人律师来说,其拥有向侦查机关查询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的权限,并有权申请安排与犯罪嫌疑人的会面;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之后的四十八个小时内,妥善安排好会面的具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