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牛产生的孳息归谁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孳息归属主义的原则规定,在出售或赠与财产之前产生的孳息则应归属卖家所有;反之,如果是在完成交易之后所得的孳息,那么就应该视为购入者的利益所有。例如:假设甲向乙出售了一头活生生的牛只,在价款完全支付之前,无论这头牛在这段期间内产下何种种类的果实、增值还是产出其他形式的收益,均应当视为甲对这些孳息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享有所有权。仅当乙与甲之间的出售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并且甲将牛只正式移交给了乙(即交付牛只),此时才可以认定乙成为这头牛唯一的合法所有者。假如乙在接收了牛只后的第三日就将其宰杀售卖,且在此过程中发现了牛黄的存在,那么按照上述规定,这头牛黄应属于乙的所有权益。需要澄清的是,我们这里所提到的“孳息”并非指具有法律现实性的实际物体的诞生,而是指相关的虚拟收入或者附属收益。并且,不论卖方是否实际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要商品已经进行了交付,从交付之日起直到最后一次付款完全清偿为止的那段期间内,因商品交易所带来的所有孳息都应归买方所有,而非卖方(所有权持有人)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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