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开设赌场罪”严重程度的鉴定标準如下: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行为;以抽取头息为方式,累积获取到的非法利益超过三万元人民币的情况;涉及的赌资总数累积达到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场次;与此同时,参与赌博的人数累积达到120人以上的场景;当精心构建的赌博网站被用来为他人组织赌博服务时,其违法获得的利润总额超出了三万元人民币的范畴;
最后两种情况是指其他特別情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