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阶段成本假账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在违反相关规定时,如故意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重要财务资料,或者故意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一旦触犯刑法,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如果此类违规行为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那么将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所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相关机构可以被处以最高五千元至最低十万元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可能面临最高三千元至最低五万元的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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