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会调解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检察院并无直接进行调解的权限。
而具体负责调解事宜的机构则包括司法局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实施的人民调解,以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所展开的调解工作,同时也涵盖了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调解模式。 因此,检察院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其主要职能在于刑事和解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类型的公诉案件可适用于和解程序: 1.由民间纠纷引发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行为; 2.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行为(但不包含渎职罪); 3.无法适用和解程序的公诉案件包括: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曾犯有故意犯罪行为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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