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辩点之一:
抽成非法利润并非是区分设立赌场以及群体赌博活动的关键因素,应从参与赌博的人员数量、赌博规模以及赌博场所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考察,以得出正确的结论。
因此,行为人所实施的此种行为并不适宜被视为设立赌场的行为。
辩点之二:
虽然行为人在赌场内确有用自己资金借出给他人的行为,但是从客观情况来看,他并没有遭受赌场经营者的指挥和管制,且其主观方面也未存在通过在赌场内发放贷款赚取利润的意图。
辩点之三:
结合事实,可以认为此行为仅仅属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仅按照正常的场所使用费及服务费收取费用的经营行为”,并未展现出设立赌场罪所需具备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刑事惩罚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