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两者之间的辨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施者所抱有的目的各不相同:
前者,即暴力取证罪的行为主体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从被害者(通常为刑事案件的证人)身上获取所需信息;后者,即刑讯逼供罪的行为主体其动机是为了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中获取认罪供词。
其次,两类罪行在所针对的犯罪对象上存在明显区别:
暴力取证罪仅能对涉及到刑事案情的证人进行滋扰、恐吓或者强制;而刑讯逼供罪则涵盖了所有涉嫌犯罪的嫌疑人以及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被告人。
最后,就刑法规定的行为方式来看,虽然两者都允许实施者使用一定程度的暴力震慑,但暴力取证罪要求必须重拳出击、铁腕禁锢;至于刑讯逼供罪,既可以用高强度的暴力手段来实现,也可以采取其他的方法来达到震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