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玩忽职守罪是过失还是故意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该罪行的成立在主观层面必须基于过失,而非故意,换言之,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对于由此行为导致的重大损害后果,并非故意为之,反而源于过失导致。
具体来说,行为人理应认知到自身擅自离岗或在岗位中存在的疏忽,可能引发程度不等的社会危害性结果,然而却因为疏忽大意未曾预料到这一情况的出现;亦或是尽管早已预见这种可能性,却盲目地相信可以通过自身的知识与经验来规避风险,最终不可避免地酿成了严重损失的恶劣后果。 行为人在此案中的过失仅针对于重大损失产生的后果而言,然而却并非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或是对自身行为与不作为可能存在故意的情况。 若行为人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并非起源于过失,而是出于明确的故意,即不仅能够预见到伤害结果,同时还希冀甚至放任其发生,那么此行为将不再属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范畴,而是被归类为其他形式的故意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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