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混社会的杀人和重伤人不都重罚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黑社会势力间的激烈暴力冲突以及致人性命的案件,通常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组织、领导、参与具备黑社会特征的团体这一犯罪行为,其涉及到以暴力、恐吓或其他形式为主要手段,有计划地从事非法或犯罪活动,并在当地横行霸道,对无辜民众实施压迫和伤害,严重违法了经济和社会秩序。只需以上述方式实施了任何一种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交行动,例如领导或参与其中,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组织、领导或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当此过程中又伴随着其他例如杀人、伤害、强奸、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各类犯罪行径时,要将组织、领导或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进行并罚。因此,黑社会势力间的战斗及杀手无疑是触犯了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同时,也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必须按照两桩罪名进行合并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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