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免于起诉有案底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检察院对于某些案件决定不予提起公诉的情况下,涉案人员通常并不会具有所谓的“案底”。
案底特指犯罪记录,只有在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判定被告人犯有罪行后,才能被建立为案底。 因此,若检察院对某起案件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那么涉案人员通常就不会留下案底的痕迹。 当然,如遇涉案人员存在犯罪行为,但基于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形,无需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时,经检察院审慎查证后,亦可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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