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案件盗窃金额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关于客体要件,我们得明确,本罪所侵害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一无可争议的事实。
2、从客观层面来说,本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重复犯案,即多次盗窃;擅自侵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亦或是带着兵器进行盗窃,再者是在近身范围内实行扒窃这些恶意行为。 3、就主体要件而言,本罪对犯罪主体的要求较低,只需满足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 同时,关于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做出如下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的、在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的、以及在人民币30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的,均应被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有权利审批的各级地方人民法院、检察院应当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标准之内,确定当地执行的具体标准,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阅。 在跨地域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盗窃,如盗窃地点无法准确查证,那么判断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时,应该依据受理案件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确定的有关金额标准进行判断。 接下来的情况更值得我们关注,若所涉及的对象是毒品等违禁物品,同样应当按盗窃罪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对罪犯量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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