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拉皮条判刑要什么证据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在涉猎“拉皮条”行为,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案件中,衡量是否定罪量刑时需要具备足够证明行为人涉嫌拉皮条真实情况的证据,这些证据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拍照记录、监控录像、安全通信记录以及证人的证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所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都属于证据范畴。 这类证据可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证: 例如现场采集到的物品或痕迹等; (二)书证: 如合同文件、票据、收据等; (三)证人证言: 即相关人士对事件过程所作的陈述及提供的见证; (四)被害人陈述: 例如受害者遭遇的具体情节及感受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此指嫌疑人和被告人家属对事件经过及原因进行的陈述与辩护; (六)鉴定意见: 特别是涉及到专业技术领域,例如法医报告、指纹识别等;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用以记录调查取证的详细过程和结果;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包括音频文件、视频文件、电子邮件等各种数字化信息载体。 以上各类证据均须经得起查证属实,方能成为判决定案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