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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因一果是怎么定罪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刑法中对于多因一果定罪这一问题,无疑是一项十分复杂且必须深思熟虑的议题。
在我们面临着各种介入因素的场景之中,我们应当如何准确地评估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成立是否能够产生事实上的阻断效果?此时,我们通常会运用到一种被称为"相当性"的判断方式来进行精准的判定。
这个判断过程,涉及到了先行行为诱发最终结果的概率高低、介入因素的异常程度的衡量,以及其对结果实际发生过程中所施加的影响大小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这些常见的评估准则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并恰当应用刑法中的多因一果定罪原则起到非常关键的指导作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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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2 1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