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理由推翻职务侵占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该职工不属于该家企业的正式员工;
二、侵占罪是一种属于完全由受害者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犯罪类型; 三、涉及到的涉案单位属于自然人合伙的形式; 四、在合作关系中的相关人士并非被害人所在企业的职员; 五、在合同承包关系中所涉及的个体亦非被害单位的成员; 六、以挂靠方式参与企业运营的人员同样不属于被害单位的工作人员; 七、采取借用公司名义与其他行为主体进行共同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其身份并不属于该公司的内部员工; 八、目前所掌握的证据尚无法充分证明该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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