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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能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哪些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存在下列情况,罪犯不能或限制监外执行:
1、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监外执行。
2、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犯罪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3、对在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监外执行的,应当从严审批。
4、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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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3 17:4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