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行为方式不尽相同。
破坏军婚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重婚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破坏军婚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重婚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 破坏军婚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不是破坏军婚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重婚罪的对方,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种质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181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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