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要件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 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 聚首聚集众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自实施具体扰乱行为人的。 行为人扰乱礼会秩序的手段主要有: 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 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 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 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 毁坏财物、设备; 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 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等。 行为人在实施本罪中,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 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一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 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 这种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只要行为人明确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实施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的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完全一样。 从扰乱后果看,如果给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带来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则为情节严重; 从扰乱手段看,暴力性手段比非暴力性手段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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