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拒不返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
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 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 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 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 至于“拒不退还”行为状态的具体体现,可能是直接拒绝,也可能是通过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达到拒不退还的效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 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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