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 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 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 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 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