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犯罪嫌疑人被判定有罪并处以监禁性惩罚后,他们在监狱或其他看守所中所渡过的时间实际上将计入刑期之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在对犯罪人实施的管制刑罚过程中,其刑期的计算将从法令正式施行的那一天开始;
然而,如果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被实行羁押状态的话,那么每一天的羁押将被视为折抵为两天的刑期。
同样地,对于被判处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等长期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其刑期也会自判决正式执行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
但是,如果在此之间已经承受过羁押处罚的话,则每一天的羁押将会被视为折抵为一天的刑期。
这一法律规定充分体现出了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也有效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某位犯罪嫌疑人因为犯下某项罪名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且在看守所中有过三个月的羁押经历,那么这三个月的时间实际上将被扣除在他最终应该服刑的期限之内,这些罪犯实际上仅仅需要再执行九个月的有期徒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