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监外执行这一政策的实施并非仅仅参考判刑期限即可做出决定。
具体而言,监外执行也称为暂时性监外执行,其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借助于外界医疗手段住院治疗的;
2)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女性,需要得到特别关照和照顾;
3)生活无法完全自理并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危害的人群,在暂予监外执行之后不会造成新的安全隐患。
并且,针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当符合上述第二类条件时,亦可享受暂时性的监外执行权利。
然而,对于那些可能对社会构成威胁,或是存在自我伤害、自残倾向的犯罪者,则不宜采用监外执行方式。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部门,必须将暂予监外执行的最终决策向人民检察院汇报备案。
如若人民检察院认为此决定欠妥,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正式文书形式提出复议意见递交给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机构。
而后者在接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立即对此决定进行重新审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