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哪些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针对患有严重疾病、急需医疗救治且需保外就医的罪犯; 其次,适用对象为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内的女性罪犯; 最后,对于生活无法自理,实施暂予监外执行并不构成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罪犯。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那些被判罚终身监禁的重刑犯而言,只有当其患有第二种列举的疾病,才可能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 同时,我们要明确的是,对于那些可能因保外就医而给社会带来潜在风险,以及有自我伤害和自残倾向的罪犯,将不会被批准进行保外就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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