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犯罪减刑条件是什么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职务犯罪案件中,对罪犯进行减刑的首要条件便包括他们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抱有深刻的忏悔和反省之情,并且严格遵纪守法、严格执行监规纪律。
此外,还须接受司法机关的教育改造以了解其所涉犯法纪之严重性,并积极地投身于思想、文化、职业技能的学习,以及参与各类体力劳动者,尽全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在评价罪犯的过程中,如果他能在有限的服刑期间内得到了相应的荣誉奖励,比如有悔过自新或者有所建树的正面表现,那么也是可以作为被考虑进行减刑的依据之一的。 然而,同样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明白,相较于普通刑事罪犯而言,针对职务犯罪者的减刑情况会更加审慎且严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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