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犯罪怎么减刑或假释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职务犯罪的减刑及假释议题时,必须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通常情况下,被判刑者在服刑过程中,如能够做到认真遵守监狱内部的各项规范制度、积极接受狱方给予的教育与矫正措施,并展现出确凿的悔过之意; 或是在此期间立下重大功勋,均可获得相应程度的减刑待遇。 而针对假释这一特定环节,则除了要求被假释者具备良好的改造态度以外,还需无再次触犯刑法的潜在风险,并且所面临的刑期和已经执行的刑期总和也须符合相关法定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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