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起始时间怎么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减刑起始时间的计算问题,需要依据罪犯所应承担的具体刑罚执行情况来做出明确判定。
就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这三种不同类型的罪行来说,犯罪分子在判决正式执行之后的初始日期即视为减刑开始计算的时间节点。 然而,若犯罪者在判决执行之前便已先行进入拘留状态接受羁押,则每一天的拘留期限可以用来抵扣相应的刑期一日。 至于那些被判处终身监禁(无期徒刑)的罪犯,他们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任何一个时间点,只要符合相关减刑条件,便可开始进行减刑的流程安排,其起始时间也将从终身监禁的判决正式确认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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