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占罪山东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对于情节较为轻微,判处五年内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分子,其基准刑及其量刑起点具体规定如下:倘若职务侵占的涉案金额达到了人民币六万元,那么就可以将量刑起点定位于六个月到一年之间的有期徒刑这一范围之内。
而每额外增加两万元的涉案金额,便需要相应地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2.对于情节较重,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基准刑及其量刑起点具体规定如下:若职务侵占的涉案金额达到了人民币一百万元,那么就可以将量刑起点定位于五年到六年之间的有期徒刑这一范围之内。 如果犯罪数额在六百万元以下,则每增加十万元的涉案金额,便需要相应地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然而,如果犯罪数额超过了六百万元,那么超出部分每增加五十万元的涉案金额,也需要相应地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3.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多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加重,但是同时具备两种或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的基准刑不得超过原定基准刑的百分之百(已经在确定基准刑时予以考虑的情形除外)。 具体而言,这些情形包括: (1)如果职务侵占行为给生产经营带来了严重影响,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极其恶劣,那么就应当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2)如果职务侵占的对象是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项和物资,那么就应当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3)如果犯罪分子实施了多次职务侵占行为,那么就应当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4)如果犯罪分子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等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那么就应当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5)如果职务侵占的对象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居、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那么就应当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6)如果职务侵占的款项被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就应当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7)除上述情形外,如果还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也应当依法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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