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立案后追诉时效是怎么计算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们中国现行刑法典的明文规定,司法机构对刑事案件启动正式立案程序之后,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并不受时间节点的限制。
除非罪犯已经死亡或依法享有免除追诉权,否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工作将会持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指出,【追诉时效期限】对于特定犯罪行为,以下期限将不再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刑罚种类法定最高标准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刑罚种类法定最高标准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刑罚种类法定最高标准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刑罚种类法定最高标准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继续追诉的,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 第八十八条进一步阐释,【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正式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外,若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却未予立案处理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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