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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组织卖淫嫖娼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强制他人卖淫的,应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接受罚金惩罚;
若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刑罚,且仍须缴纳罚金或者被剥夺全部财产。
同时,对于那些组织和强迫未成年人参与卖淫活动的恶劣行径,更要按照上述条款的严格要求执行从重处罚。
针对该项犯罪,其主观意识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对组织他人卖淫这一行为的“组织故意”上,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正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而且也清楚地认识到这种组织行为将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但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
如果行为人在犯有前述两项罪名的基础上,又涉及到诸如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就需要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行业等各类单位的从业人员,如果利用本单位的便利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都应当按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以及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以相应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前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果他们在任职期间犯下了与前述罪名相同的罪行,那么将被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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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0 1: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