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个刑事案件能否各判各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两个相关的刑事案件合并审理时,先按照每项违法行为分别定罪量刑,再根据固定的规则决定并宣告应执行的刑罚。
2、对于判宣告之前一人犯有多宗罪行的情况,除非在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外,应当在总体刑期以下,并在所有数犯中的最高刑期之上,斟酌决定适当的刑罚执行期限。 3、然而,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拘役的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一年。 所谓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而被指控的案件,国家为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展开立案调查、审判并实施刑事制裁措施。 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均由国家刑事司法机构主动介入处理,在受害人或公众提出报案、举报之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便会立即介入侦查工作。 随后,检察院将代表国家向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决者,将进行公正的审判以实现制裁罪犯及保护公民权益的刑法目标。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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