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第三次如何处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多次涉及危险驾驶行为并被依法认定为刑事案件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的处罚力度将相应加重。鉴于被告人属于累犯性质,考虑到其前科记录以及再犯可能性,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以更为严格的标准定性量刑,从而使被告人可能面临更长久的拘役期甚至更高额的罚金。
然而,最终的刑罚裁定仍需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由法院进行公正审判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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