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刑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管制。
法律对此所设定的期限是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如果涉及多个罪行的话,则执行的总年限不得超越三年。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管制措施主要适用于情节较轻或轻微等情况下的犯罪行为人。 2.拘役。 这是一种短期的刑事处罚方式,其给出的执行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对于涉及多宗罪行的情况,其总年限亦不能延长至一年以上。 温馨提示: 拘役是在短期内剥夺犯罪人员自由的一种非监禁刑罚,常用于短期或低烈度犯罪的处理上。 3.有期徒刑。 这个刑罚的执行期限相对较长,从六个月到十五年不等,当然若是遇到了涉及多宗罪行的情况时,其执行的总年限也不应超出二十年。 4.无期徒刑。 这是对严重且程度较高的犯罪行为人施加的一种长期刑事处罚方式,代表了对罪犯永久性的剥夺人身自由权利,其刑期没有固定期限。 5.死刑。 但需要注意的是,犯案时年纪未满十八岁或者审判期间被确认怀孕的犯罪女性,将不受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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