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师强迫学生做不愿意做的事情犯法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强迫他人去从事其并不情愿的活动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然而,倘若此种举动严重侵犯到其他人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益,责任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如若存在教唆他人实施罪行的情况,则应该根据犯罪分子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来量刑定罪。 而关于非法拘禁他人或是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相应惩罚。 此外,对于上述行为中包含殴打、侮辱情节的,将会予以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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